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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浙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行業(yè)標準,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在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技防工程設計、施工、檢測、驗收、運行等活動,適用本規(guī)程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由技防、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在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中,公安技防、治安管理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政策和法規(guī),執(zhí)行相關標準,積極推進全省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健康、全面發(fā)展。
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技防產品生產企業(yè)和技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yè)實施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
。ǘ⿲Π踩夹g防范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三)參與金融、文博、軍工等重點單位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會同建設單位組織對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會同治安管理部門實施對技防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ㄒ唬┩茝V應用安全防范技術設施。
。ǘ┲笇Аz查和督促內部單位落實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建立、完善技防措施,實現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結合。
。ㄈ⿻ㄔO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組織金融、文博、軍工等重點單位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參與對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及竣工驗收;會同技防管理部門實施對技防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技防產品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技防產品管理范圍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發(fā)布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執(zhí)行。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
分別實行安全認證和生產登記制度,對同一類技防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兩種制度。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安全認證或生產登記批準的技防產品。
第五條 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技防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國家有關產品認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由省公安廳技防辦核準,發(fā)給《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
第七條 申領《批準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二)有固定的辦公及生產場所,電子類產品的生產場所不小于200平方米;機械類產品的生產場所不小于700平方米。(三)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能滿足相關要求。(四)設計、生產、測試及維修的儀器設備能滿足相關要求。(五)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專職質量檢驗人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健全。(六)產品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八條 申領《批準書》的企業(yè),需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一)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產品商標(復印件)。(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四)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市公安局技防辦在接到企業(yè)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第七條一至五項相關內容進行實地考核。
第九條 市公安局技防辦對考核合格的企業(yè)進行送檢樣品的抽封樣。送檢樣品由企業(yè)送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申請企業(yè)在收到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后,將檢測報告報所在市公安局技防辦。
第十條 市公安局技防辦結合企業(yè)質量保證體系考核情況和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合格的上報省公安廳技防辦;不合格的,退回企業(yè)并書面說明理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合格的,做出核準登記決定,簽發(fā)《批準書》;審核不合格的,做出不核準登記決定,并說明不核準登記理由,將申請材料退回市公安局技防辦,由市公安局技防辦通知申請企業(yè)。
第十一條 《批準書》有效期限為4年,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向市公安局技防辦遞交換證申請材料。期滿不換證的,其《批準書》自行作廢。
第十二條 《批準書》實行年檢制度。年檢于每年1月至4月進行。獲生產登記批準書至年檢開始日不足6個月的企業(yè)免年檢。年檢時企業(yè)須填寫《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年檢申請表》,并遞交有效的型式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批準書》年檢的內容包括:(一)企業(yè)注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項目的變更情況。(二)國家或行業(yè)監(jiān)督抽查及整改情況。(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四)產品售后服務情況。(五)生產、銷售業(yè)績。(六)遵守技防產品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第十四條 年檢由生產企業(y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申請,經市公安局技防辦初審后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復審。年檢合格的,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在生產登記批準書正本上加貼標志,副本上加蓋印章。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其《批準書》視為無效。年檢的初審或者復審,均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章 技防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 技防工程管理執(zhí)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統(tǒng)驗收規(guī)則》GA308-2001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yè)在本省承接技防工程,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一律按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對技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yè)實行資格證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資格證的企業(yè)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和維修業(yè)務。
第十八條 《浙江省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由省公安廳技防辦負責統(tǒng)一審批發(fā)放。
第十九條 新申請資格證的企業(yè)定為臨時三級。臨時三級相當于三級。臨時三級企業(yè)一年后經考核合格,自動轉為三級。
第二十條 申領臨時三級《資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50萬元。 (二)具有初級技術職稱以上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職稱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中級職稱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專業(yè)設計施工能力,并能嚴守工程有關機密。(三)具有必要的設計工具,能從事CAD設計繪圖;具有成套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統(tǒng)調試和檢測儀器。(四)工作場地使用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單獨的設計、施工準備等用房。工作場所整潔有序。(五)建立必要的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務及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新申請資格證的企業(yè)需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并遞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申請表》。(二)營業(yè)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設計施工技術人員身份證件、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聘用合同等復印件。(四)質量管理制度。企業(yè)遞交申請材料時,需同時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原件經市公安局技防辦審核后退回企業(yè)。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局技防辦對企業(yè)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地考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報省廳技防辦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公安廳技防辦經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并發(fā)給《資格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市公安局技防辦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已持有《資格證》的企業(yè),符合晉升上一級資格條件的,可申請晉級。《資格證》實行逐級晉升原則。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資格證》晉級,由企業(yè)填寫《浙江省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資格晉級申請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市公安局技防辦對企業(yè)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省公安廳技防辦收到上報材料后,組織材料審查、考試及實地考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并發(fā)給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申領一級《資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金15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200萬元。(二)獲二級資格兩年以上,承擔過5項以上經檢測、驗收合格的一、二級技防工程設計施工項目,且近兩年技防工程總量在1600萬元以上。(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職稱5人以上,中級職稱6人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專業(yè)配置合理,設計、施工和維護能力強,能嚴守相關工程秘密。(四)設計手段先進,能從事CAD設計和繪圖,注重信息化應用。施工機械設備先進、成套,工程勘察、調試和檢測儀器設備齊全。(五)工作場地使用面積200平方米以上,能滿足單位機構設置和業(yè)務需要,工作場所布局合理、整潔有序。(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嚴格執(zhí)行。承建的工程售后服務及時,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譽良好。
第二十七條 申領二級《資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金8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100萬元。(二)獲三級資格兩年以上,承擔過5項以上經檢測、驗收合格的二、三級技防工程設計施工項目,且近兩年技防工程總量在800萬元以上。(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14人,其中高級職稱2 名以上,中級職稱4人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專業(yè)配置合理,有較強的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和維護能力,能嚴守技防工程相關秘密。(四)具備先進的設計手段,能從事CAD設計繪圖,企業(yè)內部注重信息化應用。施工機械設備先進成套,具備工程勘察、調試和檢測設備。(五)工作場地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能基本滿足單位機構設置和業(yè)務的需要,工作場所布局合理、整潔有序。 (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健全,執(zhí)行情況良好。承建的工程售后服務及時,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譽良好。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實行年審制度。獲證不滿半年的免年審。年審于每年10月、11月進行,逾期不參加年審的,其《資格證》視為無效。《資格證》年審的主要內容:(一)企業(yè)注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項目的變更情況。(二)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及售后服務情況。(三)技防工程業(yè)績。(四)質量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工程檔案資料管理等情況。(五)專職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六)遵守技防工程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申請年審,應當填寫《浙江省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年審申請表》一式三份,并遞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企業(yè)變更情況等材料,報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市公安局技防辦在受理企業(yè)申報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及年審材料于10月底前報省廳技防辦。省廳技防辦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年審合格的,換發(fā)新證;不合格的,給予限期整改、降級或吊銷《資格證》處理。
第三十條 持證企業(yè)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年審不合格: (一)不符合《資格證》相應等級條件。 (二)技防工程缺乏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或雖有制度,但未落實。(三)企業(yè)在經營中有嚴重違反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四)近兩年內一級企業(yè)累計技防工程量不足800萬,二級企業(yè)不足400萬,三級企業(yè)不足100萬的。
第三十一條 技防工程分為一、二、三級。持有設計施工資格證的企業(yè),原則上不得超能力承接技防工程。
第三十二條 一級工程為投資額100萬元以上或風險等級為一級的工程。二級工程為投資額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風險等級為二級的工程。三級工程為投資額不到30萬元或風險等級為三級或三級以下的工程。
第三十三條 越級承接技防工程,須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越一級承接技防工程。越級承接技防工程的企業(yè)應按該級別工程防護要求嚴格設計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未經審查同意越級承接技防工程的,視同無證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對申請越級承接技防工程的企業(yè),主要審查技術力量、工程業(yè)績及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基本符合上一資格級別的條件。審查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四條 技防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應將工程等級與投標企業(yè)的資格進行核驗。必要時,省、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
第三十五條 技防工程實行項目申報制。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yè),應在中標后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申報工程項目。工程申報材料包括《安防工程申報表》、《工程初步設計方案》。承接技防工程的省外企業(yè),除申報上述材料外,應在項目招標前,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報送下列材料:(一)設計施工企業(yè)所在地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書。(二)技防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務措施。 (三)設計施工企業(yè)給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治安、技防管理部門應參與建設單位主持的對一、二級技防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論證。論證會應有一定數量的技術專家參加。對三級技防工程方案的論證可適當簡化。
第三十七條 技防工程采用的技防產品必須經安全認證或生產登記批準。
第三十八條 技防工程調試開通后,應至少試運行1個月,并由建設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寫出試運行報告。試運行期間,設計、施工企業(yè)應配合建設單位建立值班、操作和維護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設計、施工企業(yè)應當依據合同條款對有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并提供完整的系統(tǒng)操作手冊與日常維護說明書。
第四十條 工程竣工后,由設計、施工企業(yè)寫出竣工報告。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企業(yè)根據設計任務書或合同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初驗,寫出工程初驗報告。
第四十一條 技防工程實行驗收前質量檢測制度。一、二級技防工程在正式驗收前必須按《安全防范系統(tǒng)驗收規(guī)則》GA308-2001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未經檢測合格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 技防工程竣工、初驗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填寫《浙江省技防工程檢測委托書》,并按《安全防范系統(tǒng)驗收規(guī)則》要求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審核。市公安局技防辦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直接向檢測機構委托檢測;不符合要求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建設單位補充材料。
第四十三條 檢測機構受理檢測委托后,應及時組織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堅持科學、公正、準確的原則,嚴格履行承諾,保證檢測工作的公正性。
第四十四條 技防工程檢測情況實行報備制。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情況報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技防工程驗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組織安排。設計、施工企業(yè)應在技防工程驗收5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報送工程驗收圖紙資料。
第四十六條 技防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應根據要求進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治安、技防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技防工程運行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使用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系統(tǒng)日常維護,保障系統(tǒng)正常運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擅自生產、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依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無證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在技防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技防產品的,依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必須安裝技術防范設施的場所或單位,未按有關規(guī)定安裝或安裝后未制定并落實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程所涉行政審批項目均不收取費用,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技防管理工作中,違規(guī)收費、有失職瀆職或者侵害企業(yè)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廢止目錄
1.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轉發(fā)公安部關于執(zhí)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標準的通知(浙公防辦[1995]12號)
2.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對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落實資格證管理的通知(浙公技防[1995]13號)
3.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申領程序的通知(浙公技防[1995]18號)
4.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深入貫徹執(zhí)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標準的通知(浙公技防[1996]11號)
5.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安全防范工程資質管理的補充規(guī)定(浙公技防[1997]14號)
6.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印發(fā)《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從業(yè)等級劃分條件》的通知(浙公技防[1999]7號)
7.浙江省公安廳科技處 關于調整安防工程資格證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公科[2002]11號)
8.浙江省公安廳科技處 關于轉發(fā)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方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公科[2000]44號)
9.浙江省公安廳科技處 關于貫徹執(zhí)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方法》的通知(浙公科[2000]47號)
10.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發(fā)證工作的通知(浙公技防[2000]15號)
11.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執(zhí)行《安全防范系統(tǒng)驗收規(guī)則》的通知 (浙公技防[2003]5號)
關于擴大生產登記批準書發(fā)放范圍的通知
浙公科〔2006〕45號
各市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門:
由于近年來外省市相繼擴大生產登記批準書發(fā)證范圍,使得我省技防產品在銷售上遭遇不公平競爭,為進一步服務于我省技防產品生產企業(yè),有效規(guī)范技防產品市場,經廣泛征求行業(yè)意見,決定為申請企業(yè)發(fā)放球形攝像機、音視頻矩陣系統(tǒng)、門禁管理系統(tǒng)等三種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受理過程中,要依據企業(yè)自愿申請,并嚴格把關,認真查驗申證企業(yè)的資金實力、質保體系、技術力量和生產場地,對不具備申請條件的企業(yè)不予受理。
二、球形攝像機、音視頻矩陣系統(tǒng)、門禁管理系統(tǒng)等三種技防產品尚未有配套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企業(yè)申證時須持有經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的企業(yè)標準和由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三、各地應認真督促獲證企業(yè)按時參加生產登記批準書年檢,并及時上報企業(yè)變更信息和有關生產情況。
四、型式檢驗報告有效期為兩年,申證審核和證書年檢時,型式檢測報告須在有效期內。
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廳聯(lián)系。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
現發(fā)布《安徽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許仲林
二○○二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技術產品、設施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安裝、使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以下簡稱技防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維修,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領導,將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內容。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
質量技術監(jiān)督、建設、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產業(yè)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科學研究,發(fā)展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業(yè),推廣使用先進的技防產品、技防設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識。
第七條 技防產品、技防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各項制度,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將技術防范與人員防范相結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范圍
第八條 下列場所、部位,所在單位必須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ㄒ唬┙浭」矙C關認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動場所、機關;
。ǘ┐娣派婕皣颐孛艿奈募①Y料、計算機軟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館(庫);
。ㄈ┐娣乓兹、易爆、劇毒物品、致病毒菌、國家管制藥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ㄋ模┪淦、彈藥庫(柜);
。ㄎ澹⿵V播電視、通信樞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科研、軍工等單位的要害部位;
。┙鹑跈C構所屬金庫、營業(yè)場所、計算機信息中心、運鈔車,銷售金、銀、珠寶等物品的場所(專柜);
。ㄆ撸┎┪镳^和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場所;
。ò耍C場、火車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公共場所;
。ň牛┥嫱赓e館、三星級以上賓館;
。ㄊ﹪液褪∫(guī)定的其他必須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場所和部位。
第九條 集中存放現金、票據、證券、貴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檔商品、重要物資的倉庫、場所,其主
管單位應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第十條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建設的規(guī)劃,并與住宅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管理,由具體管理住宅的單位負責。公安機關負責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章 技防產品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技防產品,是指列入《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財產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專用產品。
第十二條 對技防產品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別實行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對未能納入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技防產品,實行生產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無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者安全認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的技防產品。
第十四條 技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審查認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權的檢驗范圍內從事技防產品質量檢驗活動。
第四章 技防設施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技防設施,是指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運用技防產品和科學技術手段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tǒng),包括報警、電視監(jiān)控、通訊、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檢查等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技防設施的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和其他有關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國家、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單位,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第八條所列場所和部位,建設單位應將其技防設施的設計方案報縣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技防設施竣工后,應經省以上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同級公安機關審查認可的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省制定的規(guī)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檢測之日起15日內完成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本規(guī)定第八條所列場所和部位,其技防設施竣工,應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參與驗收。
第二十條 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檢測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方可上崗,并應保守技防設施秘密。
第二十一條 技防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理,使技防設施處于良好運行狀態(tài)。
縣以上公安機關應定期對技防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使用單位保證技防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統(tǒng)一規(guī)劃、逐步建立以報警中心為主的社會聯(lián)動信息網絡系統(tǒng),形成跨地區(qū)、跨部門、跨警種的緊急救助信息網絡和指揮協(xié)調服務系統(tǒng)。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ㄒ唬┬麄鳌(zhí)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法規(guī)、規(guī)章,成績顯著的;
(二)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科學研究、產品開發(fā),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從事技防產品、技防設施的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制止重大違法行為或為偵破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線索、證據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并可酌情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生產、銷售應經批準生產登記的技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技防產品生產、銷售、檢驗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公安、質量技術監(jiān)督、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應頒發(fā)有關證、照或者進行批準生產登記的技防產品,不予頒發(fā)或者批準登記的;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不正當利益的;
。ㄈ⿲`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不查處的;
。ㄋ模E用職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
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盧展工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1996年10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一、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二、刪除第十四條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重新公布。
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修正)
。1996年10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1號令發(fā)布 根據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規(guī)章和省政府規(guī)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進行第一次修訂,根據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提高預防犯罪能力,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凡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技防產品包括安全檢查技術、防盜報警、出入口防護及控制、電視防范監(jiān)控產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和技防產品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tǒng)工程。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建設、工商、技術監(jiān)督、商檢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安全技術防范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應在公安機關指導下,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負責,保衛(wèi)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城市居民區(qū)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應在公安機關業(yè)務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并組織實施。
農村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應在公安機關業(yè)務指導下,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技防產品、技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應制定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使用、維護和更新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和警訊緊急處置預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完善安全防范體系。
第七條 凡安裝防范報警設施的,應與本系統(tǒng)保衛(wèi)組織聯(lián)網,有條件的應與當地公安機關聯(lián)網,逐步形成多級報警網絡,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下列部門、場所及部位必須采取防盜報警監(jiān)控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一)武器、彈藥庫和民用爆炸器材庫房;
(二)存放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部位;
(三)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管制藥品和放射性物質的倉庫、場所;
。ㄋ模┎┪镳^、文物店及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寶的場所;
。ㄎ澹┙鹑跈C構所屬金庫、營業(yè)場所及運鈔車;
。S金、珠寶生產基地及其儲存、經營場所;
(七)單位的財務室和集中存放現金、票證、貴重物品的部位;
。ò耍└黝愔匾镔Y儲備倉庫;
。ň牛┦〖壱陨瞎矙C關認定應當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其他重點部位或場所。
上述場所、部位有安全防范風險等級規(guī)定的,其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必須達到相應風險等級的防護要求。
第九條 凡從事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強制性標準。
生產技防產品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fā)的許可證。
經營、使用進口的技防產品,須報省公安廳驗證登記,并經省級以上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條 技防工程的建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GA/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和其它有關的安全技術防范行業(yè)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yè)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的單位,必須取得技防專業(yè)技術資格。
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維修、檢測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技防工程建設單位須將工程設計文件送公安機關審查并簽署意見。
技防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重要單位、要害部位的技防工程,不得交國外(境外)企業(yè)承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進行整改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對單位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地30000元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對未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無證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維修、檢測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a技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的;
。ǘ┙洜I、使用進口技防產品未經驗證登記的。
對不按技防產品質量標準生產或經營不合格技防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撤銷對生產、經營技防產品的許可,并及時通知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對技防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建設部門責令整改。
第十七條 對故意毀壞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造成公共財物損毀或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規(guī)章和省政府規(guī)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的有關條款。
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加強我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行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令第12號《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1號《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公布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第四條 省公安廳科技處是全省技防產品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外以福建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廳技防辦)名義開展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設區(qū)的市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局技防辦),在省廳技防辦指導下,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具體負責轄區(qū)內技防產品行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技防產品的管理,分別實行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對未能納入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技防產品,實行生產登記制度。對同一類技防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三種制度。以經營進口技防產品,實行銷售登記備案管理制度。
(一)實行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的技防產品,按公安部科技局、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未取得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技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ǘ┏捎霉I(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的技防產品外,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由省廳技防辦具體負責實施,并報公安部科技局備案;未經省廳技防辦負責批準生產登記的,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ㄈ┙洜I進口的技防產品,須報省廳技防辦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禁止銷售和使用。
第六條 根據技防產品技術及市場發(fā)展的具體情況,對技防產品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調整。自某種技防產品的管理制度實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動廢止。調整技防產品和管理制度,由省廳技防辦根據公安部的通知,提前3個月正式公布。
第七條 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的企業(y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局技防辦提出申請: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
。ǘ┓ǘüど虪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ㄈ┢髽I(yè)簡介;
。ㄋ模┲饕a設備、檢驗儀器明細表;
。ㄎ澹┕芾怼⒓夹g人員的學歷、職稱、證件復印件;
。┊a品的設計、工藝文件;
。ㄆ撸┓戏ǘㄒ蟮漠a品標準;
。ò耍┓ǘz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或鑒定證明;
。ň牛┵|量管理制度;
。ㄊ┦酆蠓⻊粘兄Z措施。
提交申請材料時,須提供復印件的原件,審核后當場退回。
第八條 凡經營進口技防產品的企業(yè),應提交以下材料報省廳技防辦進行銷售登記備案:
。ㄒ唬┻M口技防產品銷售登記申請書;
(二)在閩法定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辦事機構證明復印件;
。ㄈ┊a品進口法定批文;
。ㄋ模┢髽I(yè)簡介;
。ㄎ澹┊a品照片和說明;
。┓ǘz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
(七)售后服務承諾措施。
公安部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有特殊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辦理。提交材料時,須提供復印件的原件,驗證后退回。
第九條 技防產品應送法定質量檢驗機構依據該產品的生產標準進行型式檢驗,并取得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
第十條 技防產品的生產標準應是不低于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或經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yè)標準。
技防產品的生產企業(yè)應建立完善企業(yè)質量體系。鼓勵企業(yè)自行申請質量體系認證。
第十一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的辦理程序:
。ㄒ唬┦芯旨挤擂k應當在接到企業(yè)齊全的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yè)的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廳技防辦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二)省廳技防辦應當在接到市局技防辦報送的企業(yè)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視情實地核查。復審合格的,發(fā)給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并將批準書送市局技防辦,由市局技防辦轉給提交申請的生產企業(yè);復審不合格的,做出不批準登記決定,并將不批準登記的理由,書面通知市局技防辦和提交申請的生產企業(yè)。
第十二條 技防產品型式檢驗要求:
。ㄒ唬┘挤喇a品型式檢驗申辦程序:
1、技防產品企業(yè)向屬地市局技防辦申請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時,可同時申請該產品型式檢驗;
2、市局技防辦在受理企業(yè)的產品型式檢驗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根據省廳技防辦授權,完成檢驗產品的抽、封樣。封條、抽樣單由省廳技防辦統(tǒng)一制發(fā),并加蓋省廳技防辦印章。
3、企業(yè)應將封樣產品送公安部授權的法定檢測機構進行型式檢驗,取得檢驗合格報告后,再送市局技防辦補齊申請材料。
。ǘ┘挤喇a品型式抽樣規(guī)定:
依照國家標準GB2828逐批檢查技術抽樣程序和抽樣表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ㄈ┘挤喇a品型式檢驗周期規(guī)定:
技防產品型式檢驗有效期為兩年(產品設計、原材料、元器件有改變時除外)。
第十三條 實行進口技防產品銷售登記備案制度的辦理程序:
1、凡經營進口技防產品的企業(yè),應徑向省廳技防辦提交進口產品銷售登記備案申請。
2、省廳技防辦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齊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yè)申請材料的審查,合格的準予銷售登記備案,并及時將備案銷售的企業(yè)名單與進口技防產品的名稱、型號通知各市局技防辦;審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記備案,并將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的企業(yè)。
第十四條 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采用公安部規(guī)定的全國可識別的編號方法:福建簡稱為“閩”、產品代號為2位數、地區(qū)編號為2位數(福州01、莆田02、泉州03、廈門04、漳州05、龍巖06、三明07、南平08、寧德09)順序組成,如下圖所示:
第十五條 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有效期為4年,進口技防產品銷售登記備案有效期為2年,實行年檢制度:
。ㄒ唬┠隀z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內進行,主要檢查企業(yè)變更及生產、銷售、遵守規(guī)定的情況。凡獲生產登記、銷售登記備案不滿半年的企業(yè)免于當年度年檢。
對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的技防產品生產企業(yè),在遵守技防管理規(guī)定、如實提供年度生產經營產量、產值或銷售量、銷售額的情況下,可免予當年度的年檢。
。ǘ┓岔毮隀z的企業(yè),應持下列材料向屬地的市局技防辦提出年檢申請:
1、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或銷售登記備案年檢登記表;
2、法定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有效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4、售后服務承諾措施。
(三)市局技防辦應當在接到企業(yè)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廳技防辦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廳技防辦應當在接到市局技防辦報送的企業(yè)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對年檢合格的,在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或進口技防產品銷售登記備案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章,在正本上加貼年檢防偽標志;對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企業(yè),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或進口技防產品銷售備案登記書均視為無效,無效證書由企業(yè)屬地的市局技防辦在五個工作日內負責收繳并上繳省廳技防辦。
。ㄋ模渡a登記批準書》、《銷售登記備案書》有效期屆滿重新申請換發(fā),持證企業(yè)須在屆滿前3個月內提交換證書面申請,其辦理程序與首次申辦程序相同;換取新證時上繳舊證。
第十六條 省廳技防辦每年度應對技防產品獲證企業(yè)和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企業(yè),實行集中社會公示(公告費由企業(yè)自理),以便社會周知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技防產品質量國家監(jiān)督抽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組織實施;行業(yè)監(jiān)督抽查由公安部組織實施;我省地方監(jiān)督抽查由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會同省公安廳組織實施。
技防產品質量日常監(jiān)督檢查,由公安機關技防辦在法定的職責范圍內依法組織實施。
日常監(jiān)督檢查的項目是列入《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日常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是生產、銷售企業(yè)是否具備:
(一)法定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二)國家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行業(yè)安全認證或省廳技防辦生產登記批準書、進口技防產品銷售登記備案書;
。ㄈ┕膊渴跈嗟臋z測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
。ㄋ模┘挤喇a品的名稱、生產廠名、廠址、產品執(zhí)行標準等規(guī)范標識與包裝,是否與技防產品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書及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相符;
(五)企業(yè)制定并承諾的售后服務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技防辦要依法履行職責,對使用在技防工程上的技防產品應加強檢查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12號令《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福建省人民政府41號令《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唇浭d技防辦批準登記,擅自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的;
。ǘ╀N售、使用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但該產品未經省廳技防辦批準生產登記的;
(三)銷售、使用進口技防產品,但該產品未經省廳技防辦備案登記的。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我省頒布施行的技防管理規(guī)定,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yè)實行行政處罰時,處罰意見應報同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后,依照《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1996]61號)執(zhí)行。其中法律文書表格中“公安機關業(yè)務部門簡稱”填寫“科”字。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閩公通[1999]24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