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厅技防发〔2010〕3号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我办制定的《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管理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切实做好本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3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从本省行政管理部门、专业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安防企业等单位按规定程序评选的专家学者组成,是为在四川省内具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竣工验收及日常咨询资格的专家而设立的人才库。
  第三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平公正,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相关工作6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相关工作8年以上;
  (三)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熟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评价能力;
  (四)本人愿意,单位同意,所在单位或者专家库中专家推荐,且遵守专家管理规定;
  (五)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
  (一)凡自愿加入我省公共安防技术防范专家库的人员,需填写《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由其所在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初审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
  (二)经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其成为专家库专家,颁发聘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聘期四年。
  第五条  专家的职责
  (一)参与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二)参与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和科技攻关工作;
  (三)参与开展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技术培训工作;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的公益性咨询活动;
  (五)参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技术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
  (六)参与省公安厅技防办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向省公安厅、市(州)公安局技防办以及行业组织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工作相关情况有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工作有关的材料;
  (三)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独立行使权利;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事先承诺的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妥善安排后续工作;
  (三)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谋求非法利益;
  (四)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工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的论证、竣工验收应当成立论证、验收委员会或者论证、验收小组,委员会(小组)中的技术专家应当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
  第九条  省公安厅、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记录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具体情况。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定期将专家使用情况报告省公安厅技防办。
  第十条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解除聘任:
  (一)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一条  专家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后予以解聘的,其聘任证书应当交回省公安厅技防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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